今日凌晨結束的黃蜂115-114戰勝雄鹿的比賽,三球最後時刻造成字母哥犯規,兩罰制勝。
不少球迷不解,對這樣的爭議判罰,裁判為什麼不能主動去看錄像回放給雙方一個公道?
表哥查閱瞭NBA的規則,發現裁判其實並沒有這樣強勢的權力。
NBA規則規定,除瞭教練挑戰,錄像回看一共有16個“發起理由”,而當裁判發起錄像回看之後,每一個“發起理由”又將對應一個或者多個“判罰理由”,這些“判罰理由”將決定最終的判罰(改判或者維持原判)。
在今天的比賽中,字母哥這個犯規,無法對應到任何一個“發起理由”中,因此,在雄鹿沒有挑戰的情況下,裁判就無法去看錄像回放。
我們來看一下這些“發起理由”具體是啥:
(1)在任一節時間為零時的進球。
(2)在任一節時間為零時的犯規。
(3)裁判無法確定在比賽中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惡意犯規的標準。
(4)發生沖突。
(5)任一節比賽結束時的動作,或者裁判員相信實際時間可能已經走完,或者裁判員認為比賽時間有錯誤;
(6)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i)成功的投籃是否被正確計為兩分球或三分球,或者(ii)在被判投籃犯規的情況下,球員是在投兩分球還是三分球;(6)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員沒有發起回看。
(7)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i)成功的投籃是否在時間走完之前投出,或(ii)在投籃時間到期之前是否犯規。(7)的前提是回放中心官員沒有發起回看。
(8)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裁判員無法確定在比賽中的任何時候判罰的個人犯規是否符合通往clear-path的標準。
(9)裁判員無法確定哪名球員應該罰球。
(10)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員無法確定球是否觸及籃筐所以是否應該調整投籃時間或比賽時間。
(11)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確定在撞人/阻擋犯規中發生瞭非法接觸,但無法確定防守者是否處於合理沖撞區內或外。
(12)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鐘或任何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鐘內,裁判無法確定是否正確判罰瞭防守幹擾球以及進攻幹擾球。
(13)裁判無法確定(a)在進球前是否發生瞭無球犯規(b)在發球前是否有防守犯規,或(c)在進球的出手時,是否有無球犯規是雙方犯規或者是進攻犯規。
(14)裁判無法確定球隊在比賽中是否在球場上有正確數量的球員時球在比賽中進行。
(15)比賽的前46分鐘以及加時賽的前3分鐘,回放中心無法確定一個進球是兩分還是三分,或者無法確定一個犯規是兩分犯規還是三分犯規。
(16)比賽的前46分鐘以及加時賽的前3分鐘,回放中心無法確定進球是否超時。
關於本文的這部分規則的最著名案例就是來自當年的騎勇大戰——杜蘭特撞倒詹姆斯,裁判主動發起錄像回看,並且最終改判詹姆斯阻擋。
當時,杜蘭特持球撞倒詹姆斯,裁判肯-毛爾第一時間吹罰瞭杜蘭特進攻犯規,但遠端裁判佈拉澤斯吹瞭詹姆斯阻擋,兩位裁判意見不一致,於是進行瞭一番討論;
討論之後,裁判們以“不確定詹姆斯是否站在圈外”作為“發起理由”發起瞭錄像回看;
看完錄像之後,裁判們以“詹姆斯沒有提前站住防守位置”為“改判理由”,改判詹姆斯防守犯規,杜蘭特隨後兩罰全中扳平比分。